行业翘首以待的“千乡万村驭风计划”终于落地。4月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十四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旗)域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建成一批就地就近开发利用的风电项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不超过20兆瓦,探索形成“村企合作”的风电投资建设新模式和“共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机制,推动构建“村里有风电、集体增收益、村民得实惠”的风电开发利用新格局。
2021年初发布的《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启动“千乡万村驭风计划”,此后风电下乡一直备受行业关注。
而今,《通知》在征求多轮行业意见后终于落地,将进一步提升风电下乡作为连接风电发展与促进农村能源的纽带作用。
“我国农村地区风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在农村地区充分利用零散土地,因地制宜推动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王大鹏指出。
实施“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推动农村地区风电发展,与农村分布式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实现多能互补、深度融合,有助于调整农村能源结构,推动农村能源,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同时,该行动明确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旗)域农村地区,以村为单位,以“村企合作”为主要形式,支持村集体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共享风电项目收益,并提供相应就业岗位,有助于拓宽村集体和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将开辟风电发展新的增长极。”王大鹏表示,我国风电一直以“三北”地区规模化开发为主,随着低风速发电技术逐步成熟,中东南部地区就地就近开发风电日益具备可行性和经济性。
有业内人士测算,如每年选择具备条件的1000个村进行试点开发,按每村装机2万千瓦测算,年可新增风电装机20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1000亿元,既能为风电发展打开新的市场空间,也能更好发挥促发展、扩投资、稳增长的作用。按风电行业普遍6%—8%的预期收益率计算,一台3—4兆瓦风机一年所发电量,可为村集体实现增收5万—10万元。
从市场空间来看,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介绍,目前全国约有59万个行政村,假如选择其中具备条件的10万个村庄,在田间地头、村前屋后、乡间路等零散土地上安装4台5兆瓦机组,就可实现20亿千瓦的风电装机,发展潜力巨大。
过去十多年,依托规模化开发和持续创新,我国培育出了一条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风电产业链供应链,让风电下乡具备了良好条件。
广阔发展空间下,如何统筹好资源分配,兼顾项目开发与村集体实际利益,仍需要政策规范、多方联动、有序实施。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村资源及土地资源情况不尽相同。同时,虽然在农村地区开发风电优势明显,但在电网接入及消纳、农村土地用地、项目审批等方面还存在着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因此,推进风电下乡进程不能盲目,决不能“搞一窝蜂”“一哄而上”。
因地制宜是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首要原则。《通知》强调,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电网承载力和生产运行安全,宜建则建,试点先行。各省(区、市)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省(区、市)“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总体方案,明确开发利用规模、重点发展区域、生态环保要求和有关保障措施。各地市则根据省级总体方案,按县编制细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优化审批程序,鼓励各地对“千乡万村驭风行动”风电项目探索试行备案制,结合实际提供“一站式”服务。
依法办理用地,强调充分利用农村零散非耕地,决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不占压耕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探索以租赁等方式获得。
保障并网消纳,明确项目以就地就近消纳为主,由电网企业实施保障性并网,上网电价按照并网当年上网电价政策执行,鼓励参与市场化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电量不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经济性是影响开发企业投资风电下乡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推动农村地区风电发展,一方面要惠及乡村民生,另一方面也要让开发企业看到经济可行性,从而实现多方共赢。《通知》提出加强金融支持,落实绿色金融和乡村振兴金融政策,在融资、等方面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力度。
对于《通知》明确的探索形成“村企合作”的风电投资建设新模式和“共建共享”的收益分配新机制,推动构建“村里有风电、集体增收益、村民得实惠”的风电开发利用新格局,秦海岩表示,可以通过试点示范积累经验,逐步有序推广。“在前期调研中,各地政府和企业都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认为‘千乡万村驭风行动’既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的重要抓手。”秦海岩指出。
4月1日起,一批能源领域的新规开始正式实施,包括《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涉及重点用能产品、可再生能源与电力等方面。
在重点用能产品方面,《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4月1日起执行。
《2024年版》提出了通信基站、充电桩、电动汽车用液冷式电驱动系统、光伏并网逆变器、晶体硅光伏组件等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和节能水平,填补了相关标准空白。
在可再生能源方面,《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按照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丰富了发电、电网企业报送内容。新增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参与市场交易情况,燃料购入、消耗和库存情况,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等。新增电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输电通道运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同时,《规定》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分为“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两个报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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